禮券 [上架商品法規宣導]
[上架商品法規宣導] 禮券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蝦皮賣家於平台上刊登販售商品(服務)禮券類商品時,請務必遵守《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刊登「商品(服務)禮券」應注意事項
商品(服務)禮券是指發行人發行一定金額之憑證、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蝦皮賣家在刊登商品(服務)禮券類商品時應依照《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並注意以下事項:
- 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如發行人非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並應記載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及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地址、聯絡電話。
(二)面額。
(三)發售編號及出售日。
(四)使用方式。
(五)消費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電子信箱、網址或即時通訊軟體)。
(六)履約保障機制,並載明逾保障期間者,發行人仍負履約責任。
- 發行人應提供消費者自出售日起算至少一年期間之履約保障機制。
- 禮券如有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仍可辨認者,應交付商品或提供換發;記名式禮券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應提供補發。
- 禮券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還禮券之程序及返還金額。
- 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發行人之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 禮券以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電子方式發行,而難以完整呈現應記載事項者,得僅記載發行人、履約保障機制及消費申訴(客服)專線。但發行人應以合理方式充分揭露其他應記載事項,並提供隨時查詢交易明細之方法。
賣家同意於首次刊登各式禮券、票券前或隨時依蝦皮之要求,提供發行人履約保證機制或其他符合法規要件之證明文件,並擔保該等文件的真實性與即時性,如有虛假、偽造、變造等情事,賣家同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如賣家刊登禮券、票券有違反法規或蝦皮政策之情形,賣家同意無條件接受買家退貨退款,並賠償買家及蝦皮因此產生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商譽損失或主管機關裁罰),蝦皮得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限制或中止賣家使用蝦皮服務、限制或中止賣家帳戶權限及/或退還購物款項予買家),並得從買家支付的購物款項中扣除或暫時保留賣家應支付的任何費用及賠償金。
主管機關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適用《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行業別及適用範圍:
行業別 |
適用範圍 |
零售業等 |
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備、電腦資訊設備、運動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業、三溫暖業、K書中心、室內兒童遊樂園業等行業。 |
休閒農場 |
休閒農場、民宿、農會、漁會、農村酒莊、田媽媽餐廳及農園等休閒農業經營場域。 |
森林遊樂區 |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所述相關育樂活動、食宿及服務設施。 |
娛樂漁業 |
娛樂漁業。 |
瘦身美容業 |
瘦身美容業。 |
美容美髮服務業 |
臉部美容及理髮美髮業。 |
餐飲業等 |
餐飲、烘焙等行業。 |
民俗調理業 |
傳統整復推拿業、按摩業、腳底按摩業及經絡調理業。 |
運動場館業 |
(一)高爾夫球場業。(二)運動場館業。 |
電信業 |
電信業。 |
觀光遊樂業 |
觀光遊樂業。 |
觀光旅館業 |
觀光旅館業。 |
旅館業 |
旅館業。 |
民宿經營業 |
民宿經營業。 |
停車場經營業 |
路外停車場回數票。 |
電影片映演業 |
電影片映演業。 |
出版業等 |
圖書出版業、文教育樂用品零售業。 |
菸酒販賣業 |
菸酒販賣業。 |
農場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 |